2009年3月25日星期三

臧雷振:社会创新的国际比较

作者: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硕士研究生 臧雷振

社会创新是以社会目标为指向,以崇尚创新为核心,以创新为社会进步的基本手段,通过充分发挥每位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挑战带来改革性的进步和功能性的升级,实现社会总体发展的过程。本文基于比较的视角,考察欧洲传统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探寻推动我国社会创新实践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方法。

一、欧洲发达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

(一)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企业家与政府的双重主导


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主要是以政府作为主导,另外再加上企业的辅助。瑞典的政府角色,到了20世纪开始急剧扩张。1985年的政府总预算,达国民生产总额的67%;政府的消费额度,达国民生产总额的30%;政府雇员则占所有劳动力的38%。原本由志愿性团体提供服务的项目,现在几乎全被政府接管。然而,政府的不寻常扩张,并未牵涉私人企业的国营化,国家从未控制超过10%的工业。政府通过对公共财政投资的引导和政策的偏向等系列激励措施,用更开放的心态吸收其他社会中的优点,以获得使瑞典的社会创新进一步完善的资源。

瑞典实行发达的私营工商业与比较完善的国营公共服务部门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共有52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在市场环境下运行的企业;一类是承担满足社会特殊需要责任的企业。政府要求这两类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求企业增加透明度。国有企业是全社会的财产,将其经营状况如实向全社会公布,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从1999年开始,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像所有上市公司一样编制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2003年,又要求国有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社会责任的内容。其次,要求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维护环境的义务,坚持性别平等,以及种族、宗教、年龄等的多样化,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再次,政府利用政府信贷等手段鼓励企业遵循社会责任原则,抵制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不择手段追逐利润的行为。以上健全的法制让瑞典企业作为社会创新实践的另一重要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承担企业责任,发挥“企业家精神”。

(二)德国的社会创新实践——较早的公民社会组织推动国

德国从19世纪以来,公民部门就具有高度结构化的特质,公民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治理关系有三个基本的原则:(1)补助非营利社会服务条款优先于公共条款原则;(2)公民部门自我行政(self-administration)或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原则;(3)公有经济(communal economy)原则[1-1]。德国已注册的协会数量逐渐扩张,由1960年代每10万个公民之中有160个协会的数量,到1990年代每10万个公民之中有474个协会存在,这些协会的型态有世界最大规模的运动俱乐部、大型的公民组织团体等。在1990年代,东德的协会团体数量也开始扩张。据估计,在德国有6 000—7 000个公民部门组织从事具有世界第二大规模的基金会部门(foundation sector)的各种工作[1-2]。德国公民部门的经济力量主要来自政府补助,政府采取补助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被认为有责任提供私人部门无法提供的服务给社会大众[1-3]。

从工业时期到后工业时期的德国公民部门发展数据显示,德国公民部门在最近10年有实质的成长,德国人民期望公民部门扩张更多样、更丰富的组织型态,以满足各种不同人群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德国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建立在政党政治的连结上的,德国的政党控制系统阻碍了公民社会组织的革新,德国政府认为公民社会组织只能拥有较低的自治权。尽管如此,由于德国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中的卓越贡献为其自身获得了特殊的社会地位,其广泛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公民社会组织起到联系政府与公众的中介作用。

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

(一)新加坡的社会创新实践——在强势政府支撑下以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

新加坡的社会创新模式主要是在强势政府支撑下以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2001年1月,新加坡政府针对国家创新推出“全国创新行动计划”,主要目的是为提升创新意识,加强创新教育及训练,改善政府创新环境,增强市场与技术的衔接。此外,新加坡政府颁发国家级的“新加坡创新奖”,以表扬在创新方面有特殊成就的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2002年,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推出一项“新加坡创新级”计划,目标是在未来10年内把3 000家本地企业提高到创新级的标准。创新级企业的内涵,是鼓励本地企业的员工多方面的发挥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和文化等。

在社区建设方面,新加坡从国情出发,提出了具有亲和力的社区建设理念:个体——具有社会责任感;家庭——温馨而稳固;社群——积极并有爱心;社会——富有凝聚力和复原力。基于政府依法指导与社区高度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社区公共管理模式,政府一方面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把握社区活动的方向;另一方面,政府充分给予社区自治组织发育空间,使社区民间组织发育完全,能够通过自助和他助,分担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大量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宗教团体、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建立纵横交错的社区基层的组织网络,引导各族公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培养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大众参与”,既能弥补社区建设所需公共资源的相对不足,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执政党的基层建设。政府行政部门、社区管理机构、基层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之间职责分明,上下贯通,形成了科学、合理、灵活的社区建设模式[2]。

(二)日本的社会创新实践——立足现实,规划长远

日本国土狭小,资源匮乏,依靠创新增强竞争力早已成为日本全社会的共识。作为制度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日本政府历来重视制定社会创新发展计划。2006年10月,日本内阁特别顾问黑川清在首相安倍晋三的指示下,开始起草日本创新立国的政策路线图——《创新25战略》。2007年6月1日,日本内阁正式审议通过了《创新25战略》,并付诸实施。这项新战略设想今后20年,日本将面临三大挑战:人口急剧老龄化,婴儿出生率迅速下降;知识社会、信息化社会和全球化加速发展,知识和智力竞争将成为国际竞争主流;环境恶化、气候异常、能源短缺、传染病蔓延等威胁地球,可持续发展的课题增加。为此,日本认为,在全球大竞争时代不可或缺的是通过科技和服务创造新价值,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勇敢应对环保、节能和人口老龄化等挑战,不仅能够为改善本国人民生活和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还可以为世界作出贡献;应该建设能够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的社会,利用科技和新服务消除疾病、语言和信息等障碍。

《创新25战略》为日本的社会创新制定了具体的政策路线图(包括“社会体制改革战略”和“技术革新战略路线图”两部分)。日本政府通过推进跨部门的政策,提供多样化政策分支的框架,立足于国内外居民的聚焦点,实现地区独立并使其充满活力;不是政府主导,而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众活力形成社会架构。与此同时,构建培育企业家的社会体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开展非营利组织活动,培育和资助社会企业家,实现国民意识改革。

三、启示与借鉴

上述四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抑或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的感召下,对推动社会经济成长与社会进步,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借助长远的规划和具有本国特色的长期实践,为社会创新绘制了良好的图景。而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实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中国的现代化主要是依靠外来的资金、技术和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其精神动力则是中国人对财富和现代生活方式的渴望。这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来说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在今天,中国的发展则只能建立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自主创新并不仅仅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事情,而是需要整个国家的投入与付出。

在全球化时代,对比其他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有必要在我国目前单一强调“技术创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并重视“社会创新”概念。前者的重心是“技术”,后者的重心是“社会”。前者是强调提升在科技领域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后者是强调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是要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前者的目的是科技发展,后者的目的是社会进步。前者的创新是单向度的,后者的创新则是全方位的、动态的和开放的。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创新型社会里,人们首先追求的不是实用技术,而是认识事物,是发现世界的基本结构和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把握所谓的“第一原理”或“第一推动力”,并以严格的理论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社会创新首先追求的是认识科学真理,是求真;在科学真理的基础上,实用技术的发展自然会结出丰硕的果实。正是这种追求真理的精神不断地推动着创新型社会的科学进步和技术更新。

只有在一个创新型社会中,人民的创造力才能真正被激发出来,科学技术、思想文化才能真正在世界舞台上大放异彩。

1 条评论:

  1. 呵呵 我就是拿那个当笔记本了,想起什么看见什么就先往上扔,怕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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